「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建设工程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二)法规(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三)规章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并施行);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并施行);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并施行);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并施行)。(四)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号);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五)标准规范(部分)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50720-2011);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6、《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13);1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1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1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16、《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1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1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19、《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2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2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12);2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5、《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2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2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2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29、《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30、《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3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3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二)法规(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三)规章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并施行);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并施行);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并施行);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并施行)。(四)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号);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五)标准规范(部分)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50720-2011);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6、《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13);1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1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1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16、《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1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1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19、《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2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2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12);2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5、《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2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2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2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29、《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30、《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3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3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第三条 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管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指导监督。市、区主管部门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第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有关的查询,严格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政府应当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二)、(五)、(七)项职责。第十条 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三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办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登记:(一)建筑许可证;(二)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三)工程承包合同。未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费。安全监督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第三条 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管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指导监督。市、区主管部门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第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有关的查询,严格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政府应当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二)、(五)、(七)项职责。第十条 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三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办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登记:(一)建筑许可证;(二)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三)工程承包合同。未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费。安全监督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名词解释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的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设工程指的是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和物业管理9个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指导委员会)。对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土木类,建筑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部分)和工商管理类(部分)11个专业。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设工程 (行业)
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的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的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设工程指的是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和物业管理9个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指导委员会)。对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土木类,建筑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部分)和工商管理类(部分)11个专业。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设工程 (行业)
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的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的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法律分析】1.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多方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包含所有的施工单位。2.人员流动性大,尤其是施工单位。不利于安全文化的形成和巩固。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为施工人员,多为劳动密集。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为高风险,易发生高空坠落,坍塌,车辆伤害,火灾等伤害。5.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 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6.近年来,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 狭窄的场地变化。为适应这变化的条件,垂直运输的办法也随之改变。【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 法律分析】1.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多方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包含所有的施工单位。2.人员流动性大,尤其是施工单位。不利于安全文化的形成和巩固。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为施工人员,多为劳动密集。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为高风险,易发生高空坠落,坍塌,车辆伤害,火灾等伤害。5.变化大,规则性差。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 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6.近年来,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 狭窄的场地变化。为适应这变化的条件,垂直运输的办法也随之改变。【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什么法律分析:1.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2.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任。3.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办理报批手续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法律分析:1.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2.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任。3.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办理报批手续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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